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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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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保证顺利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应在实验/实训室每个房间内张贴上墙。

2.     实验/实训室管理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室内学习的学生和其他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学习和遵守本制度。

3.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并从措施制度和行动上予以落实。管理教师在当班期间应进行安全巡视和检查,及时解决一般性安全问题和隐患。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对不能解决并可能造成触电、火灾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停用设备、断电、关闭房间、疏散转移人员等措施并报告实验室主任、相关领导和部门。对在实验/实训室内教学、工作、学习的师生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行为要立即制止。

4.     值班管理教师需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记录并向下一班值班人员做出专门说明和交接。

5.     安全工作按 “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落实到人。实验/实训室整体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主任主管负责,每个房间指定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运行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当班管理教师负责,房间使用期间由使用房间的教师和当班管理教师共同负责。实验室主任、当班管理教师和每个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应经常检查所负责房间的消防、用电、防盗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一级安全责任人。

6.     房间内必须配置数量足够、类型匹配的灭火器等并摆放在显著并容易取用的位置。房间安全责任人在每学期开学时,期中时和期末时应检查其有效性。实验室开展教育与培训,使实验室全体人员均会使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

7.     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带入房间或保存;

8.     房间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9.     设备维修所用无水酒精等危险品,应主要保存在保管室内,日常工作需用在工作室保存的无水酒精不得超过500ml,并在使用后及时封闭,保存在阴凉通风的安全位置。

10.  实验室用电必须遵守《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用电设备的安全总原则为“人走电关”,除交换机、部分服务器等设计为常开或可以并需要常开的设备外,人员离开实验室、主控室前,应关闭设备、照明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11.  实验室线路必须安装地线,单相线路应为单相三线制,三相线路应为三相五线制,防止设备外壳带电导致触电;设备用电线路还需安装避雷装置。

12.  实验室内供电线路需与网络等信号线路分开,不得将供电线路和信号线路在同一线槽内混合布设。

13.  维修用电烙铁、电吹风等电热设备,在使用时需注意安全。长期不用、遇到停电或在使用期间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前应断开电源、拔出插头。电烙铁使用结束后应在烙铁架上冷却后收藏保存,电吹风使用结束后应用冷风档吹冷后收藏保存。

14.  实验室用电线路上接入设备电流总功率不得超过该路线路上的额定电流,防止超负荷用电引起火灾。

15.  因维修工作需要临时牵拉用电线路,2千瓦下的线路需经实验室领导批准,2千瓦以上的线路需实验室报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电缆,并绕开人员经常经过的位置。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安装、使用电热设备进行取暖或接入大功率用电器。

16.  管理教师在关闭房间时,应注意检查房间内设备、照明灯、空调是否关闭、电源是否切断、门窗是否锁好,一切检查妥当后方能离开。

   17.  实验/实训室运行期间发生不安全情况,如触电、火灾、地震等,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相关房间的电源,疏散房间内人员,报告相应机构。

 

     校内值班电话:84761110 (狮子山校区),84480110(成龙校区)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12     匪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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